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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触电、烧伤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演练的督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值班制度,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派出所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企业安全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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