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应急通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报警装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和调剂供应机制,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