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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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