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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 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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