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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园区兴办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动工建设的,应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园区企业应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园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园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园区企业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等相关组织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园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解散或破产,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园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 园区税收留成部分重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开发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升级扩能等项目,优先列入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直各部门上报省上及中央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园区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单列,优先安排,保证建设用地指标。所需指标不足时,一般用地在全市范围内调剂,特殊用地申请省上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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