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园区管委会投诉。
园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相关的职能机构,对园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园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
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管理。
园区内国有土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应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有关规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园区各类建筑活动的建设、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查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事业项目,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