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封闭管理,一级财政,计划单列”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实行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管理、服务、协调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制定和实施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定西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园区土地的征收、出让、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园区的规划、财政、建设、审计、劳动、人事、科技、安全、环保、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房产开发、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园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评审认定、申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
(八)负责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负责园区企事业组织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十一)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园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依照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园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