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许尔锋
二○○九年十月九日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规划范围内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有计划的整建制划归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在园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园区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园区的能源、交通、电力、水利、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先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项目未建成投产者除外)。
第七条 投资者在园区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园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