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服〔2009〕349号 宁民办〔2009〕298号)
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公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南京 市 民 政 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公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死亡人员埋葬骨灰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1米的非豪华建设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