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紫顺船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认可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9〕838号)
福建紫顺船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生产能力认可的申请收悉。我委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标准”),以闽经贸机电〔2007〕214号文批复认可龙海市紫顺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基本具备二级Ⅱ类钢质船舶的生产能力,现企业名称已经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福建紫顺船业有限公司”。鉴于企业生产场所、注册资本、生产条件均未变,我委同意你公司名称变更后仍具备二级Ⅱ类钢质船舶(试行标准)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