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0年1月10前,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向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检查情况并上报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
(四)2010年2月底前,省经贸委会同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省安监局对全省2009年关闭矿井工作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关闭矿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于1个月内限期关闭到位。
四、关闭标准及措施
(一)县级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工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生产、建设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写《闭坑地质报告》,建立关闭矿井档案。责令被关闭的矿井向有关部门上缴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等技术资料及地质资料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三)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函告公安部门对关闭矿井火工用品由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作文字记录;函告县级供电部门对被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实施切断并拆除供电线路。
(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及井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
(五)矿井关闭后,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填报《关井验收单》。
(六)县级人民政府在井口设立关井标志,并在所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发布关井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设区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经费落实。
(二)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编报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实际情况制定民工遣散及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
(三)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费用清退。一是被关闭矿井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有关规定终止存贮协议。二是被关闭矿井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清理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退。三是各种预收费用由收取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
(四)对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关井相关工作。公告后仍私自组织生产,经发现后,一律按无证非法生产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