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关于做好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68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省经贸委等4个委(厅、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689号)要求,各地上报了我省2009年关闭矿井19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做好上述19处煤矿关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推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煤炭产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和优化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产煤市、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承担起依法依规关闭煤矿的责任。通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矿井关闭工作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被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矿井炸毁井筒并实施永久闭坑、切断电源、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作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等措施。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配套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按要求顺利完成关闭和退出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省经贸委会同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省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2009年12月20日前,县级人民政府将上述19处关闭矿井名单在当地市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矿井关闭验收标准对本辖区关闭矿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