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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函运行〔2009〕8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精神,充分发挥福建营销联盟作用,搭建市场营销平台,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我委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级经贸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拓省外市场。请根据我省工业产品结构和省外市场需求情况,认真做好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主办展会项目
  以福建营销联盟名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贸部门主办,其他设区市共同参与,组织我省企业到省外举办的专业展会或综合展会项目(不含出国办展项目)。
  (二)组织参展项目
  以营销联盟名义,由各级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的省外专业展会项目(不含国外参展项目)。
  (三)组织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
  由各级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某个产业集群或行业内的一批企业,联合在省外中心城市建立产品销售中心或销售专区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主办展会项目:当地政府支持,展会主办和承办单位明确,办展资金有来源;目标市场对我省工业产品需求潜力大;办展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个标准展位。
  (二)组织参展项目:所选择的专业展会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利于我省参展企业拓展营销网络;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能集中统一预订展位,实施整体布展。
  (三)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应体现政府搭台、中介组织牵头、企业运作的模式,当地政府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有着落;选择目标市场合理,预期营销效果好,能够带动我省相关产业集群发展;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高,参与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形式,牵头搭建营销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并鼓励其他设区市相关企业参与。
  (二)各地市经贸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的项目,需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核后上报;省级行业协会牵头的项目直接向我委申报。如有项目实施方案请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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