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6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中确定的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出让方的结算电价调整如下:
电厂名称 调整前出让结算价 调整后出让结算价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厦门电厂 0.5333 0.5253
恒发电厂 0.4433 0.4353
邵武电厂 0.4573 0.4493
漳平电厂 0.4453 0.4373
漳平二厂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5、6号机组)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3、4号机组) 0.3983 0.3983
大田益源公司 0.4373 0.4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