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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6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结算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中确定的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出让方的结算电价调整如下:
  电厂名称    调整前出让结算价  调整后出让结算价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厦门电厂       0.5333       0.5253
  恒发电厂       0.4433       0.4353
  邵武电厂       0.4573       0.4493
  漳平电厂       0.4453       0.4373
  漳平二厂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5、6号机组) 0.4453       0.4373
  永安电厂(3、4号机组) 0.3983       0.3983
  大田益源公司     0.4373       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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