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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90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的生产能力,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按规定确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入井作业人数,加强劳动定员管理,严格下井考勤制度,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任何部门以及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均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二、煤矿企业应在每个生产矿井的主井口醒目位置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批准的开采煤层、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名称、批准的入井人数以及当月、年度的生产计划产量和当前完成的年度产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权向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超生产能力的一切生产活动。
  三、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应由具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实,经我委审查确认后,方可申请调整煤矿生产能力。严禁新建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含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对辖区范围内煤矿(所属煤矿)开展按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季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和监督指导,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子公司)负责对所属煤矿进行具体考核。
  (一)考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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