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试点镇所在县、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房地产方面
1.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2.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山区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3.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
(六)户籍和就业方面
1.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
2.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3.将试点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核心农户和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七)金融方面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