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试点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试点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5.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配套建设,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管理服务方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
2.对试点镇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二)财税方面
1.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
2.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三)土地方面
1.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