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项目
| 考核标准
| 扣分标准
| 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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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
许可
(20分)
|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分)
| 未公示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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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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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行政许可登记编号,并建立行政许可案卷。(1分)
| 未登记编号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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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行政许可案卷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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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卷不全面、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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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4分)
| 无法定依据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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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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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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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7分)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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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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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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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期限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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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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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不按规定办理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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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申请人未取得前置许可条件下而作出行政许可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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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应招标拍卖而未执行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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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3分)
|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未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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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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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记录,日常检查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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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2分)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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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收费标准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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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未执行收缴分离制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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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职责。(2分)
| 不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每起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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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
处罚
(20分)
| 1.实施行政处罚要登记编号,并建立行政处罚案卷。(3分)
| 未登记编号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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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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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不规范、不齐整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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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不能使用格式处罚文书,重大行政处罚应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3分)
| 行政处罚未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每件扣1分,适用一般程序使用格式处罚文书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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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未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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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内容适当。(10分)
| 实施行政处罚应适应一般程序而适应简易程序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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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内容不全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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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每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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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正确、内容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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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并执行到位。(2分)
| 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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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履行行政处罚职责。(2分)
| 不履行法定行政处罚职责的,每起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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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0分)
| 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登记、分类编号。(2分)
| 未实行登记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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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编号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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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要主体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内容适当。(6分)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存在主体不合法、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正确、程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每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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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到位。(2分)
| 未执行收缴分离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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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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