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资金,加强管理
各地应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将用于耕地开垦的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留成部分等,应该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分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防止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监管。
四、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林带、输变电设施等,制订具体的移交管护方案。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签订项目后期管理责任书,落实专人负责,如有损毁,及时修缮、补充,保证项目工程的持久利用。
项目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籍变更。当地政府要组织落实耕种,不得出现抛荒弃耕的现象。要结合“一村一品”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采取与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形式,实现土地集约规模经营。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来组织实施。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心,并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人才,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要不断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建立一支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才合理搭配的队伍,并加强在职、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加强考核,明确奖惩,积极做好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已经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情况和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县域经济“6+1”考核体系。各地要有全市“一盘棋”的概念,不要局限于为满足本县(市)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而造地,要多造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多做贡献。全市将采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相挂钩的奖惩措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采取限批措施,2008年造地项目今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验收、2009年造地项目在省政府“6+1”考核前未完成外业施工的,将暂停2010年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此项规定将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实施。此外,未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的县(市、区),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