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辖区保险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9]120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保险中介机构按时按质提交审计报告,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的要求,现对各保险中介机构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外地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辖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地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统一进行外部审计的,辖内分支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选择资质较好、信誉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审计质量。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系,积极组织并推荐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计范围。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审计范围为其本部及所属所有分支机构,财务报告应对本部、各分支机构及合并情况分别反映。
外地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辖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审计范围为辖内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及所属所有分支机构,财务报告应对各分支机构及合并情况分别反映。
四、审计内容。各保险中介机构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约定以下审计内容和关注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一)对本机构200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常规年报审计;
(二)对本机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
(三)本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存在,占用挪用保费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