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入驻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承办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四)负责办理本窗口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五)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六)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窗口会签联合审批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入驻部门选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在窗口工作时间满1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单位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 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奖惩或临时顶替的,事前应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