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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2月11日 穗地税发[2010]2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摸清我市限售股税源分布情况,加强证券机构预扣缴税款管理,各区(市)地税局要积极组织开展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调查,以2009年12月31日收市时间为调查时间基准,要求各证券机构填报《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各区(市)局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月28日前以Excel格式报市局税政二处。
  二、各区(市)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辅导证券机构做好个人转让限售股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和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工作。
  三、各区(市)地税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保密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调查获取限售股信息应由税政部门专人集中管理,对证券机构扣缴申报纸质信息(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应由科(所)指定专人专责专档保管。

  附件:1.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调查表
  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汇总表

  附件1: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况调查表

  扣缴义务人:              纳税编码: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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