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八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应扣除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及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第九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旅客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千克行包,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行包。托运人单独办理托运的行包,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行包费。
第十条 票价、行包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计,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客运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第十二条 客运运价中的道路等级分类
根据我区实际,分为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三级及以下公路客运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分普通班车和直达班车,班车客运和定线旅游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班车客运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客运实行公布上限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以下称实际票价)的方式。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须分别在车站及营运客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由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实际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的,应提前一周公布,并向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调整票价。对于出现低于成本运价恶性竞争的班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低于成本运价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票价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旅客票价构成
(一)客运上限票价=客运车型上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旅客站务费十车辆通行费十燃油附加费十其它法定收费。
(二)客运车型上限运价: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运价上限表
(单位:元/人千米)
营运类别及
公路类别
客车类别
及车型
| 普通班车
| 直达班车
| 备 注
|
公路
等级
乘坐
方式
| 三级及以下公路
| 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
|
| 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不含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和其它法定收费。
|
普通客车
| 座席
| 0.18
| 0.16
| 0.17
|
卧席
| 0.20
| 0.20
| 0.23
|
中级客车
| 座席
| 0.21
| 0.20
| 0.21
|
卧席
| 0.23
| 0.23
| 0.24
|
高一级客车
| 座席
| 0.25
| 0.28
| 0.28
|
高二级客车
| 座席
| 0.25
| 0.30
| 0.30
|
高三级客车
| 座席
| 0.25
| 0.33
| 0.33
|
高一、二、三级客车
| 卧席
| 0.25
| 0.28
| 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