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本级和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细化到具体项目,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在预算的编制阶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三)上级财政转移收入和补助县(区)支付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上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