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甄别情况、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三十八条 流动党员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三十九条 加强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期间的教育。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一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或持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本支部党员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一定比例的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
《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