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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发展的预备党员,其入党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
  第二十八条 查(借)阅社会组织党员档案必须由查阅单位党组织派中共正式党员二人持党组织介绍信到保管单位查(借)阅。
  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他人的党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若确需借出使用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五章 党费收缴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税后)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在社会组织任职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指定专门人员收缴党费,并按季度将党费上交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上交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三十三条 党费按月交纳,并登记在册。特殊情况下经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意,可以按季度交纳党费。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六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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