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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上级党委派专人审查和谈话;
  (五)召开党委会审查并下发批复文件;
  (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预备期满(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二)本人向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支部向上级党委提出转正申请报告;
  (六)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程序有:
  (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要调查清楚,并根据党小组讨论意见和本人的态度提出延长预备期的意见;
  (二)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三)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有:
  (一)由支委会对该预备党员的问题调查清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二)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三)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归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党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党员档案管理的内容为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党纪处分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到社会组织工作的,其党员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其他单位外派到社会组织工作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原单位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在社会组织任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党员档案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与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大专以下学历及人事档案未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员,受聘到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其党员档案应转到社会组织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含建立联合、临时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其党员档案转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其党员档案转入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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