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按
《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应经过五个阶段:入党申请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发展对象培养阶段、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和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第十八条 入党申请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二)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培养人;
(三)集中培训,每次参加学习须有本人签名;
(四)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内容包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历史和现实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历史和社会情况,本人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谈心和具体培养;
(三)培养联系人定期向党小组和支委会汇报培养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写实簿》;
(四)积极分子定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培养联系人向支部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培养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定,或由党组织指定;
(二)召开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以及政审、培训等有关材料,并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申请人读《入党申请书》,介绍人、党小组、支委会分别发表意见,大会讨论,党员表决,作出决议后报上级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