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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应经过五个阶段:入党申请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发展对象培养阶段、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和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第十八条 入党申请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二)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培养人;
  (三)集中培训,每次参加学习须有本人签名;
  (四)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内容包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历史和现实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历史和社会情况,本人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谈心和具体培养;
  (三)培养联系人定期向党小组和支委会汇报培养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写实簿》;
  (四)积极分子定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培养联系人向支部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培养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定,或由党组织指定;
  (二)召开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以及政审、培训等有关材料,并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申请人读《入党申请书》,介绍人、党小组、支委会分别发表意见,大会讨论,党员表决,作出决议后报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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