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转出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教育督促社会组织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二)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三)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四)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三)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四)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在转移和接收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中对社会组织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二)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

第三章 发展党员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党章》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入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