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社党工字〔201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 电话:(020)83372159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