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对核查合格企业及分支机构加盖“2009年度核查合格”印章。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其作废。核查结果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向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复印件上盖单位公章及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沿加盖公章),同时应将原件交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
(二)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企业年报,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情况。
(三) 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逐一对照核查内容,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沿加盖公章)。
(四)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对每家企业及分支机构提出核查结论。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纠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对符合核查要求或经整改后达到核查要求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2009年度核查登记表》上签署“核查合格”;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签署“核查不合格”并具体说明理由。
(五)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要形成本地区拍卖年度核查综合报告,就本地区年度核查组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合格名单、不合格名单等作出报告。
(六)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
八、做好2010年新批拍卖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继续跟踪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情况,继续做好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的初审工作,规范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继续按照我委《转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商业〔2007〕280号)要求指导并督促新增拍卖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并按期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