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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6、企业3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3人的提供3人复印件即可);
  7、2009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拍卖成交额审计数字)。至2009年12月31日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未满半年的企业可不提供本项材料。
  (二)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2);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登记在该分支机构的2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2人的提供2人复印件即可)。
  拍卖企业应当在以上核查材料中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年度核查登记表》可在省经贸委网站查询及下载。核查材料中各项数据应如实填报,避免前后不一致情况。
  四、核查程序
  (一)材料报送
  参加年度核查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在2010年3月10日前把年度核查材料报所在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各拍卖企业应组织其分支机构接受年度核查,材料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二)核查及上报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开展年度核查。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年度核查情况以公文形式上报我委,并附上各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2009年度核查登记表》(其它材料由设区市留存)。
  五、核查定性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核查不合格:
  (一)拍卖企业没有注册拍卖师的;
  (二)拍卖企业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3人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2人的;
  (三)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四)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五)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
  (六)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少于100万元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九)有故意违法、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未分开的。
  六、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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