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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0〕4号)


各有关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通知》(安委办〔200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661号)和在南昌、延吉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精神,不断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并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及时掌握“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09〕32号)要求,请按如下要求,于2010年1月16日前将材料上报我委。
  一、龙岩市及所属的连城县、新罗区、永定县,三明市及所属的将乐县、大田县、永安市,泉州市及所属的永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的“示范工程”建设总结材料(附“示范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内容:
  (一)截止2009年底辖区“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计划建成和实际建成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个数,验收情况。没有完成计划的,要说明主要原因。
  (二)围绕“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各地在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好的做法;各“示范工程”,特别是已经建成的示范矿井的典型经验等。
  (三)“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或措施。
  (四)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二、已完成 “示范矿井”建成的永安煤业公司半罗山煤矿、连城县黄坊煤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煤电公司铜锣坪煤矿等三个矿井,应当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并将以下材料同时报送我委(复印件加盖公章),主要内容有:
  (一)报送材料目录;
  (二)矿井的基本情况;
  (三)“示范矿井”建设方案;
  (四)煤炭管理部门与煤矿签订的“示范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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