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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煤炭经营企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煤炭经营企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10〕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掌握我省煤炭消费市场供需情况,做好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煤炭经营企业填报煤炭调运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由年经营煤炭量达1万吨及以上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填报,《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各经营企业报表,并汇总上报我委。
  二、报送要求
  (一)报表期别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为定期季度报表。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后5日内将汇总后的报表分别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上报我委。
  三、其他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报表布置到各有关煤炭经营企业,按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数据审查汇总上报工作。该报表从2010年开始报送。
  联系人:陈展,联系电话:0591-87832741。传真:0591-87856130,电邮:fjjmny@sina.com。
  附件:
  1.《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ZMD104表)
  2.《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经营企业)》(JMD104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调运情况

  表  号:ZMD104表
  制表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备案文号:闽设统管制字[2009]11号
  填报单位: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止
煤炭调入(购入)量                      (吨)煤炭调出(销售)量                                                   (吨)备注
本季年初至本季止累计本季年初至本季止累计
合计省内  生产省外境外合计省内   生产省外境外合计本省省外其他合计本省省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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