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收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协管设区市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统计局建立与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专项调查工作的指导。省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各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