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督查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职责。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基建立项审核,负责统建省级干部住宅,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修缮项目的监管。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