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的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八)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九)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