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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资源林政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协调、督促全省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2006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增加的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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