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管理局下设城市救助处、农村救助处(规格为副处级)。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依法负责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省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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