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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在省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基金会的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 (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管理局(对外可称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中央和省财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拟订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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