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调度。各市州、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收入,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州、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和资金调度。
4.债务管理。2009年底以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市州、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2010年起,新增债务由市州、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还款。
5.收入计划。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非税局等收入征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省和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任务分别直接下达到市州、县市。
6.财政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与各市州、县市统一办理。
7.继续加大对湘西自治州的支持力度。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对湘西自治州仍实行省管州、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对湘西自治州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和照顾。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省财政因调整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减免财政困难县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的财政体制上解和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
(二)建立促进优势地区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建立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对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贡献较大的优势地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挂钩奖励。同时加大“五奖二补”政策实施力度。鼓励设区市继续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三)调整省对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按照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口径,重新核定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两税”返还系数,省财政不再按0.1系数集中各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是继我省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加强协作,尽快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省直其他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要求将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