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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
  5.资源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 25:75比例分享。
  6.其他税收收入: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他税收收入作为市州或县市固定收入。
  7.非税收入:除属于省、市州、县市固定非税收入之外,其他非税收入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分享。
  8.基数核定。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新下放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基数,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并考虑特殊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新下放的其他重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实行零基数下放。
  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将市州、县市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县市,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县市作为基数上解省。以后年度,省对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税种考核,对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市州、县市,省相应扣减其基数返还或增加其基数上解。
  (二)支出划分。根据省与市州、县市事权划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省与市州、县市的支出划分。
  省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省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市州、县市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市州、县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市州、县市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三) “省直管县”。除市辖区以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长沙县、望城县仍维持省管市州、市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其余79个县市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改革后省直管市州、县市共93个。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1.财政体制。1)2009年为基期年,对改革前市与县市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税收返还等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经市与县市双方协商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改革后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设区市不再分享所属县市收入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
  2.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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