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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慈善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第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的条件和能力,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
  (一)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
  (三)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五)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慈善组织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其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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