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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和新增承办企业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和新增承办企业材料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10〕103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今年3000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请你们参照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做好我省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新增承办企业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今年具体建设规划
  (一)农家店:积极动员历年来经商务部同意备案的我省所有承办企业和今年拟新增的承办企业参与农家店建设,鼓励有实力的承办企业跨县、跨设区市开展农家店建设。遵循市场导向、企业自主、政府引导的原则,今年建设农家店视市场需求进行,对是否空白村及农资农家店的数量不作限制。
  根据《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商建函〔2007〕143号)精神,对我省平和县、诏安县、建宁县、泰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沙县、将乐县、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建阳市、新罗区、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永定县、武平县、漳平市等20个原中央苏区县辖区内的农家店,可执行中西部地区建设规范(但配送率要求与东部地区相同)。
  (二)配送中心:各设区市项目数量不作限制,请你们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规定标准认真筛选后申报,以往已得到国家贷款贴息及2009年得到国家补助的配送中心项目不再申报。每家承办企业今年申报配送中心不超过1个。
  二、推荐2010年拟新增承办企业
  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规定条件,请你们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推荐新增承办企业,新增承办企业应填报《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及公司简介(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经营情况、带动和辐射范围),提供2009年销售额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资的承诺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和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如实登记的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本次参照2009年新增承办企业条件推荐,最终要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2010年新增承办企业条件执行。
  三、报送材料、时限与方式
  (一)申报企业填写的《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1)。该表中“农家店”、“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及“配送中心基本情况”要求填写2010年底前能完成或做到的时间,其中“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的农家店(个)”应是已经验收合格且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报的农家店,但可含今年能建成的农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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