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全市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活动,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市场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依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及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政府奖评比;指导全市艺术教育工作,对全市文学艺术(舞台、美术、广播电视、雕塑、书法、摄影等)事业实施宏观管理。
(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社会文化社团等公益类事业机构,指导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工作,对全市文化艺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监督指导重点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五)依法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报刊、网络宣传工作和市属出版单位及出版物印刷发行单位,审读评价报刊、内部资料等出版物,组织实施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
(六)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行业)管理,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核核准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对本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七)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和出版物“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大案要案;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全市演艺、图书、音像、印刷、复制、网络游戏等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九)指导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行业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制定年度交流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对被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广新局设14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