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全市物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归集和管理;参与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和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潢管理、房屋装饰装潢企业资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城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编制全市中长期房改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全市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公房出售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产行业市场行为,建立房产项目预警预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定期发布房屋重置价格信息;负责审核商品房预(销)售,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房产行业中介机构工作。
(九)拟定全市房屋租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十)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
(十一)制定全市房产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和房产行业协会、估价师学会、物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指导工作。
(十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规章制度制定、综合性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宣传、会议组织、文书档案管理、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双拥”、保密、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承办市长办公电话、12319、12345便民热线相关工作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作。
人事劳资教育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局属单位人事管理监督指导、干部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作;负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劳动鉴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