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1.组织拟定全市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规划、措施和项目申报。
2.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协调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融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和交易权项目有关工作。
5.统筹协调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及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职责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总量和结构综合平衡,加强投融资宏观管理,完善价格管理和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管理,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等。
2.市政府建设性资金管理、协调和统筹平衡;重大建设项目监管。
3.新能源行业发展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协调价格总水平调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编制和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