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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
  (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九)培训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指导市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机关行政会议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印鉴管理、保卫、消防、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察、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交流、辞退、退休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工作;负责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总工程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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