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太原展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并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自2007年起,我省开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按5∶3∶2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等方面,其中用于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转型转产项目。
为使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公平、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杠杆放大效应,形成政府投资良性循环和有效周转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用于企业转型转产项目的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太原展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表市政府对政府引导资金投资入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中“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