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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预防和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存的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资金,以及用以保证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进行环境管理应支付的资金。建设单位在缴存或代缴保证金后,不免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设项目,必须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收取保证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
  第五条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同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将保证金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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